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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8 01:24:13 来源:火狐体育app 作者:火狐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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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培训管理工作,调动培训讲师授课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效果,根据按贡献取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2.2.1.1 外聘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其授课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教育培训部提出,教育培训主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

  2.2.1.2 外聘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教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培训讲师,授课费标准为150元/小时。

  2.2.1.3 外聘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培训讲师,授课费标准为80元/小时。

  2.2.2.1 集团高级兼职讲师(相当于教授),授课费标准为50元/小时。 2.2.2.2 集团中级兼职讲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授课费标准为30元/小时。

  2.2.2.3 集团初级兼职讲师,授课费标准为20元/小时。 2.3 集团内部兼职讲师讲授的重复性课程,授课费减半。

  2.4 聘请集团外部讲师授课,集团职能部门由教育培训部统一报销交通费及食宿费用;各成员企业由本单位负责报销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2.5 授课费支付程序

  2.5.1 集团各职能部门外聘讲师授课需提前填写《集团职能部门外聘讲师申请表》(附件1),报教育培训部进行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各成员企业外聘讲师授课需提前填写《各成员企业外聘讲师申请表》(附件2),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果外聘教师授课费用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则需报集团教育培训部逐级审批后执行。

  2.5.2 集团各职能部门外聘授课讲师授课费统一由教育培训部支付,各成员企业外聘授课讲师授课费由各成员企业专职培训管理员或负责培训工作人员从教育经费中提取后予以支付。

  2.5.3 兼职讲师授课费每二个月发放一次,集团各职能部门《兼职讲师培训授课费用统计明细表》(附件3)由教育培训部汇总后报教育培训部主任、教育培训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各成员企业《兼职讲师培训授课费用统计明细表》(附件4)由各单位专职培训管理员或负责培训工作人员汇总后报本单位培训主管领导及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3 附则

  3.1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培训教师报酬暂行规定》(XA/ZD1802A-2000)同时废止。 3.2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教育培训部。

  附件:1.集团职能部门外聘讲师申请表 2.各成员企业外聘讲师申请表 3.兼职讲师培训授课费用统计明细表 4.兼职讲师培训授课费用统计明细表

  一、本意见所指的讲课费包括由各教学单位发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讲课费,由教务处统计发放的基础课、通识课讲课费,由成人教育学院发放的讲课费。

  三、由教务处统计发放的基础课和通识课讲课费的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各教学单位讲课费的标准由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性质、学生培养层次和单位可支配财力等情况自行制定。各类讲课费标准需报学校计财处备案。

  四、讲课费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确定的课时数按标准发放,不得利用讲课费变相为教师和行政人员发放补助和其他福利,不得借课时费进行二次分配。

  五、讲课费必须在课程全部结束或阶段性结束,教师经实际考核达到教学效果要求后,分期或分月发放。讲课费不得预支。

  八、外聘教师讲课费发放要严格按照双方聘用合同或协议执行,并由学校按劳务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期限2个月及以下)外,外聘教师讲课费均打入本人银行卡。

  九、讲课费审批人对其审批的讲课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讲课费审批不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与讲课费性质类似的论文指导费、评审费、开(出)题费、评卷费、答辩费、监考费等发放按照此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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